(2016)粤0981执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陈芝、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陈芝,林英,陈永福,郑惠芳,吴帝林,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194-2号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主要负责人:刘正,主任被执行人:陈芝,男,汉族,茂名市电白区人,住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0055。被执行人:林英,女,汉族,茂名市电白区人,住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0021。被执行人:陈永福,男,汉族,茂名市电白区人,住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0037。被执行人:郑惠芳,女,汉族,茂名市电白区人,住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0027。被执行人:吴帝林,男,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3637。被执行人:陈女,女,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福华一街***号,身份证号码:4409021962********。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芝、林英、陈永福、郑惠芳、吴帝林、陈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茂高法民二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白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林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白支行的账户(账号:60×××19)中的存款3490元到本院执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梁 雄审判员 :邓志勇审判员 : 陈 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家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