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曾文才与韩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文才,韩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1460号申请人曾文才。被执行人韩飞。原告曾文才与被告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9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韩飞确认结欠原告曾文才入股本金20万元及补偿费10万元,共计30万元,由被告韩飞于2016年1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曾文才。二、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及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至期,因被执行人韩飞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曾文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曾文才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回执行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被执行人韩飞于2016年2月2日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97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献东审判员 刘胜芝审判员 王 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喆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