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3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唐某,代某等盗窃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堂国,熊汉才,唐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3刑初1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堂国,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4月1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2月1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辩护人李讯讯,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511457848。被告人熊汉才,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于原重庆市綦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3日被原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辩护人卢俊,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410101438。被告人唐云,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76年4月25日被原四川省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80年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服刑期间因犯盗窃罪,于1981年5月20日被原四川省永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4年被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月17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1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堂国、熊汉才、唐云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9日、3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桂友、霍趁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堂国及其辩护人李讯讯、被告人熊汉才及其辩护人卢俊、被告人唐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代堂国伙同熊汉才、唐云先后三次到重庆市巴南区扒窃他人手机三部。经重庆市巴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部手机共计价值7600元,具体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熊汉才与代堂国、唐云在该医院门诊部三楼儿科病房寻找目标,由熊汉才、唐云望风,代堂国实施扒窃,将被害人陈沿利的一部价值3375元金色iphone6plus手机盗走。后由熊汉才在南坪以1800元销赃,所获赃款三人平分。2015年1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熊汉才与代堂国、唐云在该医院二楼检验科抽血台附近寻找作案目标,由熊汉才、唐云望风,代堂国将被害人万利的一部价值1300元白色步步高手机盗走,后由熊汉才将该手机在大坪以200元销赃。2015年12月26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熊汉才与代堂国、唐云在该医院二楼检验科抽血台附近,由熊汉才遮挡他人视线、唐云作掩护,代堂国将被害人覃玲的一部价值2925元金色Iphone6手机盗走,后由熊汉才以1200元销赃,所获赃款三人各分得300元,另外300元用于打车等费用。被告人代堂国、熊汉才、唐云于2016年1月5日在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医院准备实施盗窃时被民警抓获,三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代堂国、熊汉才、唐云的家属赔偿了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代堂国、熊汉才、唐云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代堂国、熊汉才、唐云的户籍信息,被告人代堂国、熊汉才、唐云的前科材料,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说明等书证;被害人陈沿利、万利、覃玲的陈述;被告人代堂国、熊汉才、唐云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证结论书》;指认、辨认、搜查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堂国、熊汉才、唐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公民财物,共计价值7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堂国、熊汉才、唐云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代堂国、熊汉才、唐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代堂国、熊汉才、唐云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代堂国、熊汉才、唐云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代堂国、熊汉才、唐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代堂国、唐云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对被告人熊汉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定罪量刑,综上,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代堂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熊汉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三、被告人唐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刘天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