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杜胜三与赵斌、上海强晟空质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胜三,赵斌,上海强晟空质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94号申请执行人杜胜三。被执行人赵斌。被执行人上海强晟空质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杜胜三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赵斌、上海强晟空质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存款524845.75元或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拍卖或变卖后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