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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杜胜三与赵斌、上海强晟空质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胜三,赵斌,上海强晟空质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94号申请执行人杜胜三。被执行人赵斌。被执行人上海强晟空质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杜胜三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赵斌、上海强晟空质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存款524845.75元或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拍卖或变卖后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