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镇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安帮与程泽群、苏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帮,程泽群,苏方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镇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刘安帮,男。被告程泽群,男。被告苏方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安帮诉被告程泽群、苏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安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原告刘安帮负担。审 判 长 宋晓红审 判 员 方瑞红人民陪审员 胡林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钇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