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西北橡胶总厂破产清算组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51医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北橡胶总厂破产清算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51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80号申请执行人西北橡胶总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西华路1号。负责人原金生,系该清算组副组长。委托代理人葛长安,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51医院。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269号。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院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陕民三终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本金58813.08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等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共清偿60083.08元;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等。被执行人已经按照该约定履行了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陕民三终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