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嘉兴市吉盛石化有限公司与上海幸辰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吉盛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钱惠良。被执行人上海幸辰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刘云华。原告嘉兴市吉盛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幸辰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49,704元、违约金40,000元、诉讼费2,968元。本院立案后,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代理审判员程如龙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幸辰燃气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嘉兴吉盛石化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855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