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行初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不服被告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男,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04行初00030号原告,男。被告,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号。原告不服被告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石 丽 娟审判员 张 笑 晨审判员 郭郁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