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民字第0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亮华贸易有限公司、储亮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亮华贸易有限公司,储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123-3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王启求,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亮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储亮亮,总经理。被执行人:储亮亮,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中关乡秋千村花屋组010号,身份证号码34082819800823211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二初字第0019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亮华贸易有限公司、储亮亮、银行账户存款1328796.8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