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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保建与安徽三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建,安徽三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926号原告:张保建,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安徽三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工业园A区。法定代表人:祝跃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建诉被告安徽三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三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保建撤回对被告安徽三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保建负担。审判员  徐功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青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