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2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静、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静,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郑州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27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静。委托代理人仝乐峰、邢东巾(实习),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华荣,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显龙、张漠,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超,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蕊,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陈静、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陈静100元,退还上诉人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100元。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靖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