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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花荣诉被告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荣,俞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864号原告花荣,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俞丽,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花荣诉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花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2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02元(原告花荣已预交),由原告花荣负担。审 判 长 高 新 江人民陪审员 包 春 梅人民陪审员 白 媛 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格根图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