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3民初字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字51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仝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发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玉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