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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马振波与梁金荣、朱军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波,朱军,梁金荣,孙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487号申请执行人:马振波,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朱军,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梁金荣,女,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孙树青,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马振波与梁金荣、朱军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军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军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款,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张正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占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