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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明东与曹良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东,曹良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319号原告:陈明东。委托代理人:郑红峰。被告:曹良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东与被告曹良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诉讼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东负担。审 判 员 童文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邬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