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稣弟与白光军、高娥、越贵平、白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稣弟,白光军,高娥,越贵平,白飞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921号原告张稣弟,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出生,个体。委托代理人王在小,男,汉族,1958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斌,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被告白光军,男,汉族,1975年12月18日出生,个体。被告高娥,女,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个体。被告越贵平,男,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个体。被告白飞霞,女,汉族,1975年9月22日出生,个体。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稣弟诉被告白光军、高娥、越贵平、白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3月8日向原告张稣弟下达了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9元,由原告负担574.5元,退还原告574.5元。代理审判员 曹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