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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稣弟与白光军、高娥、越贵平、白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稣弟,白光军,高娥,越贵平,白飞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921号原告张稣弟,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出生,个体。委托代理人王在小,男,汉族,1958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斌,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被告白光军,男,汉族,1975年12月18日出生,个体。被告高娥,女,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个体。被告越贵平,男,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个体。被告白飞霞,女,汉族,1975年9月22日出生,个体。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稣弟诉被告白光军、高娥、越贵平、白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3月8日向原告张稣弟下达了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9元,由原告负担574.5元,退还原告574.5元。代理审判员  曹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