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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866号原告侯某某,女,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被告原某某,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委托代理人傅小旭,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