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4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黄钟敏与陈大文、郑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钟敏,陈大文,郑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556号原告:黄钟敏。被告:陈大文。被告:郑于平。原告黄钟敏与被告陈大文、郑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陈大文偿还给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郑于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22日,被告陈大文因需由被告郑于平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原告黄钟敏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大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黄钟敏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9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郑于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大文、郑于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蔡渭奇人民陪审员 戴琴飞人民陪审员 陈香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