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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6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福建省安溪县安得力索具工贸有限公司与济源亿利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安溪县安得力索具工贸有限公司,济源亿利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6民终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安溪县安得力索具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爱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位,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亿利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仁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知时,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省安溪县安得力索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源亿利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安溪县安得力索具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2、济源亿利化纤有限公司返还其货款77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4234号民事判决,福建省安溪县安得力索具工贸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福建省安溪县安得力索具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位、被上诉人济源亿利化纤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知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42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安溪县安得力索具工贸有限公司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石 林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