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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破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金华市圣发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华市圣发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重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破字第11号申请人:金华市圣发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东方国际复合社区双塔综合楼1幢1705室。法定代表人:马俊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金华市圣发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申请人金华市圣发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重整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无人申报债权,因此也未召开第一次债权人大会,现金华市圣发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要求撤回破产重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华市圣发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撤回破产重整的申请。审 判 长  应 岚审 判 员  卢 樑审 判 员  张标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俊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