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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1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旺苍分公司与被告余跃仁等追偿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旺苍分公司,余跃仁,余泽清,昝贞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821民初518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旺苍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方文,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纪平,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跃仁,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12日。被告:余泽清(曾用名余素超),女,汉族,生于1989年7月24日。被告:昝贞德,女,汉族,生于1944年7月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旺苍分公司与被告余跃仁、余泽清、昝贞德追偿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证据欠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旺苍分公司对被告余跃仁、余泽清、昝贞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155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旺苍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兴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