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81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扬诉被告兴城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扬,兴城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张扬,女被告:兴城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责人:王会志。原告张扬诉被告兴城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扬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扬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小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佳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