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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民初字第03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夏民初字第03769号原告李某,无业。被告吴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苏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人民陪审员  李 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