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民初字第03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夏民初字第03769号原告李某,无业。被告吴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苏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人民陪审员 李 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