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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诉被告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刘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172号原告彭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以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全额退回原告彭某。审判员  褚亚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思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