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田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4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在瑞安市莘塍街道镇府路××号××川菜馆内,趁人不备,窃取被害人邓某放在收银台上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1部,后予以销赃。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33元。2、2015年11月7日2时许,被告人田某伙同杨某(另案处理)窜至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东村××××店××号被害人黄某的住处,以攀爬的方式进入楼房内,由杨某窃取卧室衣柜里红包内的人民币2000元以及卧室地板上挎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200元、钱包2个、身份证2张等物,后予以分赃。案发后,被盗的挎包、钱包1个、身份证均已被追回,杨某已退赔被害人黄某200元。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某、黄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财物照片、监控截图、收条、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在逃人员信息、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年2016年月11月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田某共同退赔邓某人民币3533元、黄某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何小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