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候来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来红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来毛,朱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34号申请执行人候来毛,男,汉族,1967年1月7日出生,文盲,延安市宝塔区冯庄乡李庄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朱来红,男,汉族,1972年4月23日出生,文盲,延安市宝塔区冯庄乡陈家沟人,现住该村。候来毛申请执行朱来红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来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候来毛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朱来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来红于2016年1月14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候来毛51163.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62.8元及执行费667元。申请执行人候来毛与被执行人朱来红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朱来红于2016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候来毛46000元(含案件受理费562.8元),执行费667元由被执行人朱来红承担。现被执行人朱来红已将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候来毛于2016年3月16日将本案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