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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624号原告李某。被告赵某。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为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赵韶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盼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