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3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师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0123民初167号原告师某某,女,汉族。被告杜某某,男,汉族。原告师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文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师某某诉称,2015年7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2015年11月2日依法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彼此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大男子主义思想十分严重,非常吝啬,嗜钱如命,脾气古怪,且被告嗜酒如命,酒后借故寻衅滋事,用秽言污语辱骂原告不堪入耳,此后又掐住原告喉咙使劲捏,使原告差点窒息,实施家庭暴力,后被告父亲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严厉的训斥,被告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将其父好言规劝怀恨在心,将其父殴打,并将门窗玻璃毁损。后原告多次规劝被告悔改不良行为,但其置之不理,仍然我行我素,骄横自负。被告还酒后到原告单位骚扰办公,严重影响原告正常工作和生活,给原告在单位造成了严重影响,致使原告的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原告认为,被告道德素质极差,不尊敬老人没有孝道。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过错行为极大的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如与被告共同生活,有损于原告的声誉。况且,原、被告之间无共同生活语言和基础,原告对被告已丧失了共同生活的信心,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诉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告婚前财产:黄金手镯一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钉一枚、白金钻石戒指一枚、黄金戒指一枚归原告所有。被告给原告送彩礼69000元,原告酌情返还;3、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师某某提供了如下证据:结婚证原件一本,证明原、被告的婚姻情况。被告杜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因有共同生活目的走到一起,于2015年领取结婚证。婚后,我长期在外工作,两人沟通不当,我回家后喝酒与原告争吵。原告说我打我父亲并不属实。我是去原告单位接原告回家,并没有骚扰原告。我与原告之间缺乏沟通,我酒后说话可能过分。我以后会改掉喝酒的毛病,我坚决不同意离婚。为证明上述主张,被告杜某某提供了如下证据:结婚证原件一本,证明原、被告的婚姻情况。经质证,被告杜某某对原告师某某提供的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经质证,原告师某某对被告杜某某提供的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经审查、核实,本院对证据审查后认定:原、被告均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且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亦无共同财产、存款。原告婚前财产有黄金手镯一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钉一对、白金钻石戒指一枚、黄金戒指一枚。结婚时,被告向原告送干礼69000元。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疏于沟通并因被告喝酒的事情发生矛盾,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本院认为,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应加强沟通,努力经营家庭,促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未能及时沟通化解矛盾,不能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虽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师某某要求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文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杨附:适用法律条文原文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