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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30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马英龙与杨茂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英龙,杨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英龙,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杨茂生,现住河南省林州市。我院执行马英龙申请执行杨茂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蓝民二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茂生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茂生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壹万柒仟叁佰柒拾肆贰元贰角壹分(劳务费17,100.00元、案件受理费114.00、执行费158.21元,合计17,372.2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额日登宝力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格希 格 都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