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9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德军与康桂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德军,康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9执52号申请执行人唐德军,男,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资源县。被执行人康桂红,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资源县。申请执行人唐德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资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执行康桂红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人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资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供申请执行书及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鑫涛审判员 蒋新华审判员 杨良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