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勤来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9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殷耀君,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李勤来,男,1944年1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勤来罚金一案中,依据(2015)丰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勤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李玉民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