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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执字第0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储成兵与杨武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成兵,杨武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河执字第00119-2号申请执行人储成兵。被执行人杨武全。申请执行人储成兵与被执行人杨武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00005号判决书、(2014)白河刑初字第00051号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84699.94元,承担执行费117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工商注册股权登记,无房产登记。调查被执行人所在的村、组及邻居证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已婚,妻子外出几年不归家,生育一子9岁暂由爷奶抚养,杨武全刑满释放后在外打工,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中。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储成兵基本丧失了从事重体力劳动能力,已为储成兵申报司法救助解决了4万元,缓解了二次手术费及生活困难的现状。于2016年3月16日将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反馈申请执行人后无异议,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已穷尽了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措施,未能查获有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需二次手术治疗费,已通过司法救助程序为其申报得到解决。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白河执字第00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现有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或出现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对未受偿的债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李正意审判员  岳桂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