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靖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靖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132号罪犯冯靖宇,男性,1984年7月25日出生,四川省广汉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德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靖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2010年11月17日至2025年1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德刑执字第334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冯靖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冯靖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靖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犯案后果严重,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靖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3年7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