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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向孙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孙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洪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孙琼,曾用名向海生,无业。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玢汕,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孙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1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孙琼及其辩护人李玢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3日,被告人向孙琼将向某注册登记的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华木业公司)申请变更公司法人到自己名下,聘任雷某为兼职会计,在秋华木业公司无办公和经营场地、无设备和操作人员的情况下,被告人向孙琼通过租借怀化市鹤城区美英木业有限公司经营场地,使得秋华木业公司通过怀化市鹤城区国税局的检查验收,骗得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拥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限。被告人向孙琼以设立秋华木业公司为平台,利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虚假收购农产品,虚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并借此手工发票在怀化市鹤城区国税局申报纳税,抵扣税金。在2012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向孙琼以向某乙等11位自然人为供货人虚开农副产品收购通用手工发票5384份,发票收购金额51827849元,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737620.37元。为牟取非法利益,向孙琼与中间人詹项生(在逃)达成协议,由詹项生出面联系接受虚开发票的公司,向孙琼以秋华木业公司名义为受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詹项生按票面金额3.2%至3.5%提成返点支付开票费给向孙琼。在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秋华木业公司法人代表向孙琼以公司名义,先后给深��市富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6份,价税金额共计56198429.89元。其中为深圳市富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份,价税金额16338448元;为广东省惠州市恒利通精密部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5份,价税金额12217151.19元;为深圳市尚居家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价税金额5088975.2元;为广东省惠州市纳纬仕视听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金额4677700元;为江西省恒荣家俱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金额4636800元;为广东省惠州市紫桐家私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价税金额3714999.6元;为深圳市永明盛供应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价税金额3322290.45元;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和信源家具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金额1516900.45元;为深圳市佳宝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金额1377000元;为深圳市同兴隆家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金额1159075元;为深圳市欧迈家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金额1150280元;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鸿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金额650000元;为广东省惠州市百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金额348810元。以上13家公司均持怀化市秋华木业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到当地国税部门进行了税率为17%进项税款抵扣。被告人向孙琼在此期间共收取詹项生开票费1584860.42元,其中向怀化市鹤城区国税局缴纳增值税634762.53元、滞纳金2428.19元,两项抵减后共非法获利947669.7元。被告人向孙琼将非法所得除以齐某的名字按揭贷款购买湘B迈腾轿车(花费232800元)及偿还车贷外,其余全部被��挥霍。2015年6月9日,被告人向孙琼在怀化市鹤城区永晟大酒店被洪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办案民警随即从向孙琼的湘B迈腾小车上搜查到秋华木业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1套、秋华木业公司与深圳尚居家具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购销合同共计10份、胡春葵等28人身份证复印件共计104张、秋华木业公司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惠州富阳鸿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印章等4枚、苹果牌和传奇牌手机各1部,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等。案发后,被告人向孙琼将湘B迈腾小汽车1辆上缴至公安机关,深圳同兴隆家具有限公司将已抵扣的部分税款损失12万元退缴到公安机关,深圳富迪家具有限公司将已抵扣的部分税款损失70万元退缴到公安机关。上述退缴的涉案赃物和赃款均由洪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在案。被告人向孙琼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对上述指控事实,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告人向孙琼的供述与辩解,秋华木业公司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惠州富阳鸿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印章,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迈腾轿车1辆,银行卡等物证照片,怀化市鹤城区国税局提供的秋华木业公司手工发票清册,增值税发票存根联统计表,洪江市公安局调取的银行存款明细账,怀化市工商局鹤城分局提供的秋华木业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1套,户籍证明,证人杨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陈某甲等人的证言,怀化市泰信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该院认为,被告人向孙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被告人向孙琼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向孙琼对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及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辩护人李玢汕提出:1、被告人向孙琼在公安民警排查过程中,如实交待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2、被告人向孙琼积极退赃,将犯罪所得购买的湘B迈腾轿车交给公安机关;3、被告人向孙琼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请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日,被告人向孙琼接转向某注册登记的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并申请变更公司法人代表到自己名下,聘任雷某为兼职会计,在秋华木业公司无办公和经营场地、无设备和操作人员的情况下,被告人向孙琼通过租借怀化市鹤城区美英木业有限公司经营场地,使得秋华木业公司通过了怀化市鹤城区国税局的检查验收,骗得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拥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限。被告人向孙琼以秋华木业公司为平台,利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虚假收购农产品,虚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在怀化市鹤城区国税局申报纳税,抵扣税金。从2012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向孙琼以向某乙等10人为农副产品供货人,虚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5384份,发票收购金额51827849元,抵扣进项税额6737620.37元。为牟取非法利益,向孙琼与中间人詹项生(在逃)达成协议,由詹项生出面联系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向孙琼以秋华木业公司名义为受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詹项生按票面金额3.2%至3.5%提成返点给向孙琼。从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向孙琼以秋华木业公司的名义,先后给深圳市富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6份,价税金额共计56198429.89元。其中为深圳市富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份,价税金额16338448元;为惠州市恒利通精密部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5份,价税金额12217151.19元;为深圳市尚居家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价税金额5088975.2元;为惠州市纳纬仕视听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金额4677700元;为江西省恒荣家俱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金额4636800元;为惠州市紫桐家私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价税金额3714999.6元;为深圳市永明盛供应链有限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价税金额3322290.45元;为惠州市惠阳区和信源家具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金额1516900.45元;为深圳市佳宝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金额1377000元;为深圳市同兴隆家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金额1159075元;为深圳市欧迈家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金额1150280元;为惠州市惠阳鸿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金额650000元;为惠州市百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金额348810元。以上13家公司分别持秋华木业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当地国税部门抵扣了17%的进项税率。被告人向孙琼共收取詹项生支付的提成返点1584860.42元,其中向怀化市鹤城区国税局缴纳增值税634762.53元、滞纳金2428.19元,两项抵减后共非法获利947669.7元。被告人向孙琼将非法所得除以齐某的名字按揭贷款购买湘B迈腾轿车(花费232800元)及偿还车贷外,其余全部被其挥霍。2015年6月9日,洪江市公安局民警在怀化市鹤城区永晟大酒店抓获向其根时,被告人向孙琼在公安民警排查过程中,主动交待了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事实,公安民警随即从向孙琼的湘B迈腾小车上搜查到秋华木业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1套、秋华木业公司与深圳尚居家具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购销合同共计10份、胡春葵等28人身份证复印件共计104张、秋华木业公司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惠州富阳鸿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印章等4枚、苹果牌和传奇牌手机各1部,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等。案发后,被告人向孙琼将其驾驶的湘B迈腾小车1辆上缴至公安机关,深圳市同兴隆家具有限公司将已抵扣的部分税款损失12万元退缴到公安机关,深圳市富迪家具有限公司将已抵扣的部分税款损失70万元退缴到公安机关。上述退缴的涉案赃物和赃款均由洪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在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向孙琼的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等情况;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向孙琼于2015年6月9日21时许被抓获的情况;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份至8月份,其经营的深圳富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经中间人陈某甲联系,秋华木业公司给其公司开具了约1630多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其公司按票面金额付给���某甲5%的开票费,其公司将这些发票到当地税务部门用于抵扣了其公司的进项税款等情况;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其证明于2009年认识了深圳富迪家具科技公司负责人黄某乙,黄某乙问其哪里能购买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一个朋友能搞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付票面金额5%的开票费,于是从2014年2月至8月其通过詹项生,联系上怀化的秋华木业公司为黄某乙的深圳富迪家具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00多万元,其从中获利10万元钱等情况;5、证人向某甲的证言:其证明自己与向孙琼是一个地方的,关系也比较好,但其从没做过木材生意,也从没给向孙琼供应过木材,向孙琼曾经借过其身份证的情况;6、证人蒋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与向孙琼的关系比较好,2012年下半���向孙琼曾经用其身份证在怀化太平桥的建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并留了其身份证的复印件,其从没有给向孙琼供过木材的情况;7、证人向某乙的证言:其证明与向孙琼是一般的村民关系,2011年或2012年左右,向孙琼曾经借用其身份证去银行开户,当时向孙琼还借了其老婆龙运兰的身份证,其从没有给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供过木材的情况;8、证人向某丙的证言:其证明自己不认识向孙琼,也从没有做过木材生意,一直在外打工,其身份证也没有借给他人用过的情况;9、证人向某丁的证言:证明其认识向孙琼,但从没有做过木材生意,也没有给向孙琼供应过木材,2012年下半年向孙琼以帮其找事做需要给对方发信息资料,其将身份证给了向孙琼等情况;10、证人蒋某乙的证言:其证明向某庚、向某丁从来没有做过木材生意,他们两人一直在外打工,其也不认识向孙琼的情况;11、证人向某戊的证言:证明其侄子向某辛从未做过木材生意,向某辛说,几年前曾将身份证借给一个叫向孙琼的人到银行开过户的情况;12、证人向某己的证言:证明其不认识向孙琼,也没有和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有任何往来,其本人身份证不知为何泄露的情况;13、证人瞿某、陈某乙的证言:分别证明在怀化杨村乡政府附近没有秋华木业加工厂,也没有听说过姓向的人开过加工厂的情况;14、证人雷某的证言:证明其从2013年1月份到2015年5月份在向孙琼经营的秋华木业公司从事兼职会计工作约二年时间,手工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老板向孙琼自己去领和开,其只在自己家里帮他做会计凭证、财务报表以及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没有在他公司现场上过班等情况;15、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在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四方田村开了一家木材加工厂,名称叫怀化市鹤城区美英木业,2012年的一天一个叫向海生(向孙琼)的人来到厂里跟其讲,他想租用其场地放一下木材,一年给其5000元场地费,其表示同意,但后来向海生没有存放过任何木料,他是借其厂地欺骗税务工作人员等情况;16、证人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向孙琼系男女恋人关系,2012年11月28日其在株洲市蓝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23.28万元购买了一辆大众迈腾小汽车,首付5万元左右,车贷18.5万元,车子一直由向孙琼在使用等情���;1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深圳市腾达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的签约会计,2011年7月份被公司指派负责做深圳市坪山新区三洋湖工业区富迪家具厂的账,通过富迪家具厂的财物报表,2014年2月份至2014年8月份怀化秋华木业开给深圳市坪山新区三洋湖工业区富迪家具厂的增值税发票一共348页,总金额是16338448元等情况;18、证人黄某甲的证言:其证明深圳市同兴隆家具有限公司是其于2006年9月11日注册成立的,并由其经营,法人代表是其儿子黄进平,2013年1月份、7月份其公司与湖南怀化秋华木业有限公司的总代理曾先生做了两单木材生意,曾先生并送来了湖南怀化秋华木业有限公司开出的10张增值税发票,票面总金额为1159075元,其公司将货款转到票面上注明的秋华木业公司账户上,其公司将怀化秋华木业���限公司开来的增值税发票到国税局进行了认证,并抵扣了税款等情况;19、证人蒋某丙的证言:其证明惠州市惠阳鸿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是其于2010年3月份注册成立的,其是法人代表,并由其经营,2013年4月份的时候,一个姓潘的男子来其公司联系销售木板,经过商谈,其同意让他送了650000元的货过来,过了一段时间,他将6张增值税发票送过来了,经核对无误后,其公司将货款转到发票上注明的怀化秋华木业公司账户上,其公司将6张发票拿到国税局进行了认证,并抵扣了税款等情况;20、证人龙某的证言:其证明从湘B黑色迈腾汽车上搜出的发票之类的东西是向孙琼的,向其根和向孙琼两人经常在一起,他们两人在做生意等情况;21、被告人向孙琼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于2012年上半年,在深圳认识了詹项生,得知他在做木材生意,还在做买卖增值税发票的生意,经过商谈,詹项生要其去注册一家木材加工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公司就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到时候他就到其手里买发票,其只管开票其他的不要管,其可以提取票面金额3.2%的开票费,詹项生并告诉其操作方法、资金流转和注意事项,其觉得赚钱快,加上自己做生意亏了钱,就答应与他一起干,其回到怀化后,从洪江市岔头人向某手中接转了怀化秋华木业有限公司,尔后,其利用怀化秋华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虚假收购农产品开具了5000多万元的通用手工发票,并根据詹项生联系的13家受票公司,以虚假交易共为深圳市富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尚居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永明盛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宝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兴隆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欧迈家具有限公司、惠州市恒利通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惠州市纳纬仕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和信源家具厂、惠州市惠阳鸿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惠州市百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惠州市紫桐家私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省恒荣家俱制造有限公司虚开了5000多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按票面金额的3.2%至3.5%返点,大概获利155万元左右,其将该款用于交税80万元左右,还车贷28万元左右,购买了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余下的47万元被其用于汽车保养、油费、家庭日常开支、归还借款等事实经过;2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向孙琼从2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人是与其多次见面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詹项生、2号照片上的人是陈宗福,黄某乙从一组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上的人是陈某甲,陈某甲从2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5号照片上的人是黄某乙、12号照片上的人是詹项生等情况;23、物证照片:证明怀化秋华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的情况;2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民警于2015年6月9日21时48分从向孙琼驾驶的湘B汽车上搜出手机两部、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公章4枚、银行卡三张、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套、富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套、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尚居家具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五份、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富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四份、胡春葵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8张、行驶证等,并对搜查出的物品和向孙琼驾驶的湘B迈腾轿车依法予以扣押等情况;25、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办案民警依法提取和扣押向孙琼持有的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8个U盾,2个电子银行动态口令牌的情况;26、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深圳市同兴隆家具有限公司黄某甲持有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12张、国税局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4张、银行存款日记账复印件2张,对惠州市惠阳鸿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蒋某丙持有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6张、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4张、认证结果通知书复印件2张依法予以扣押的情况;27、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明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7月25日为深圳同兴隆家具有限公司虚开的10份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价税���额为1159075元;2013年5月22日为惠州市惠阳鸿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虚开的6份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价税金额为650000元;2015年1月16日为江西省恒荣家俱制造有限公司虚开的40份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价税金额为4636800元的等情况;28、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凭证;分别证明深圳同兴隆家具有限公司付给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原材料款1159075元;惠州市惠阳鸿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付给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650000元的情况;29、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明细表:证明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5日至2015年2月12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86份以及开票日期、发票金额、发票税额等情况;30、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8日,法定代表人向孙琼以及公司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等情况;3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农业产品月收购汇总表、农业产品收购增值税抵扣清单等资料:证明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以向某乙、向某庚、向某丁、向慧英、向有良、龙运兰、蒋某甲、向某己、向某辛、向某甲的名义和身份证信息开出的通用手工发票收购金额和用于抵扣税额等情况;32、税务登记变更表、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资料:证明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的纳税代表人于2012年7月20日变更为向孙琼,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以及单份发票最大开票限额等情况;33、银行转账交易信息:证明深圳市富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紫桐家私制造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分别���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杭州银行深圳龙岗支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分行、惠州市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义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萍乡市分行给詹项生的银行账户和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湖南运营管理部的8058的账户、被告人向孙琼在中国农业银行怀化市湖天支行营业部6213的账户、中国农业银行怀化香州路分理处6275的账户转账的情况;34、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怀化市杨村乡政府旁以及现场有关的情况;35、怀化市泰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向孙琼以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为平台,在2012年8月-2015年2月期间以他人身份证信息,虚假收购木材,以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手段抵扣进项税额,以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个人牟取非法利益,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5384份,发票金额51827849.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6份,涉及13家公司,发票金额48032845.95元,其中涉案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13家公司可抵扣税款8165583.94元;向收购农户账户转账51827849.00元;在2012年8月-2015年5月共向怀化市鹤城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634762.53元,滞纳金2428.19元,经测算,向孙琼在2012年8月-2015年5月收取詹项生开票费合计1584860.42元;36、怀化市鹤城区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证明:证明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自2011年7月18日登记至2015年5月29日期间缴纳增值税634762.53元,滞纳金2428.19元;37、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接受单位��计表:证明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为深圳市富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140份,价税合计金额16338448元;为惠州市恒利通精密部件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105份,价税合计金额12217151.19元;为深圳市尚居家具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44份,价税合计金额5088975.2元;为惠州市纳纬仕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40份,价税合计金额4677700元;为江西省恒荣家俱制造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40份,价税合计金额4636800元;为惠州市紫桐家私制造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33份,价税合计金额3714999.6元;为深圳市永明盛供应链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30份,价税合计金额3322290.45元;为惠州市惠阳区和信源家具厂开具增值税发票13份,价税合计金额1516900.45元;为深圳市佳宝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12份,价税合计金额1377000元;为深圳市同兴隆家具有限公司���具增值税发票10份,价税合计金额1159075元;为深圳市欧迈家具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10份,价税合计金额1150280元;为惠州市惠阳鸿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6份,价税合计金额650000元;为惠州市百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3份,价税合计金额348810元,以上增值税发票共计486份,价税共计金额56198429.89元,被告人向孙琼对以上增值税发票份数、价税金额均予以认可的情况;38、认证结果清单(包含增值税发票代码、票号、开票日期、金额、税额)、认证结果通知书:证明深圳同兴隆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欧迈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永明盛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尚居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富迪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宝荣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鸿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和信源家具厂、惠��市紫桐家私制造有限公司、惠州市百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惠州市纳纬仕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恒利通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江西省恒荣家俱制造有限公司报送的增值税发票分别通过了深圳市坪山新区国家国税局、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惠阳区国家税务局、惠州市惠城区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宜春市国家税务局的认证等情况;39、情况说明、湖南省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深圳市同兴隆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退缴违法所得12万元,深圳富迪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退缴违法所得70万的情况;40、通知:证明齐某名下的湘B迈腾小轿车,因向孙琼经营的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5年6月9日被洪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情况;41、洪江市公安局的补充侦查报告书、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6月29日在怀化市鹤城区永晟大酒店抓获向其根时,被告人向孙琼在现场,民警在对被告人向孙琼进行一般性排查过程中,被告人向孙琼主动交待了其开设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孙琼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怀化市秋华木业有限公司为平台,骗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限,尔后,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虚假收购和销售木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孙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被告人向孙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孙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向孙琼在公安民警对其进行排查过程中,主动交待了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向孙琼辩称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李玢汕提出,被告人向孙琼在公安民警排查过程中,如实交待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告人向孙琼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洪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向孙琼用违法所得购买的一辆湘B迈腾小汽车、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深圳市同兴隆家具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12万元,深圳市富迪家具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70万元,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孙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向孙琼的刑期从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洪江市公安局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向孙琼用违法所得购买的一辆湘B迈腾小汽车、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深圳市同兴隆家具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12万元,深圳市富迪家具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70万元,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洪江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蒋人进人民陪审员  向志民人民陪审员  蒋 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云生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