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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宫某某与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716号原告:宫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汤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诉讼请求中第三项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原告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50元。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