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宫某某与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716号原告:宫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汤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诉讼请求中第三项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原告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50元。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