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雪梅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梅,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327-1号申请执行人:陈雪梅,女,1974年6月7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王军,男,1977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军银行账户506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璐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