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马丽利、赵勇钢与镇江久跃包装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利,赵勇钢,镇江久跃包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1民初485号原告马丽利。原告赵勇钢。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红、万茶玉,江西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久跃包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利、赵勇钢与被告镇江久跃包装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利、赵勇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祥华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