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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新春、赵新中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新春,赵新中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新春,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景,菏泽高新景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新中,男,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上诉人马新春因与被上诉人赵新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新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新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新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263元,减半收取6631.50元,由上诉人马新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佰旺代理审判员  朱晨曦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艳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