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凉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武威市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武威市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凉行初字第14号原告武威市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法定代表人姜楼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进红。被告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二环南路天马桥西北角。法定代表人赵浩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明生,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威市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凉州区西关北路西苑北区。法定代表人王煜峰,该公司经理。原告武威市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及第三人武威市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作出判决,第三人武威市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立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武威市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2013年1月12日中止审理。本院决定恢复审理后,在向原告武威市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时,原告武威市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协商解决,再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威市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市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威市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金建国审判员 马 柏审判员 闫会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天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