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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郭学斌、郭宇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郭学斌,郭宇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4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97号法定代表人:徐明勋。被执行人郭学斌,被执行人郭宇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郭学斌、郭宇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学斌、郭宇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宇佳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85号华府园银座3-801号房产一套。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郭学斌、郭宇佳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柴兴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