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郭学斌、郭宇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郭学斌,郭宇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4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97号法定代表人:徐明勋。被执行人郭学斌,被执行人郭宇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郭学斌、郭宇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学斌、郭宇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宇佳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85号华府园银座3-801号房产一套。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郭学斌、郭宇佳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柴兴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