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民终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黄秋棠、黄琼珠等与陈辉林、广西百色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秋棠,黄琼珠,陈辉林,广西百色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时生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民终40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秋棠。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琼珠。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辉林。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百色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城北一路29号鑫桂苑2栋4单元215、216号。法定代表人朱时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时生。上诉人黄秋棠、黄琼珠诉陈辉林、广西百色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时生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字第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裁定认为,本案属于执行异议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由执行法院管辖。玉州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执行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有管辖权。据此,玉州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黄秋棠、黄琼珠上诉提出,本案的诉讼标的达435037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该案应由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认为,确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管辖法院不是以标的额的多少为标准的,而是按照案件的类型来确定管辖法院,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玉州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执行法院,对二上诉人所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当然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荣代理审判员 林玉荣代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