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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万财与佘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财,佘金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191号原告杨万财,男,1974年2月27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佘金川,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万财与被告佘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在接到本通知后7日内到向本院预交诉讼费290元,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接到本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述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立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羽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