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万财与佘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财,佘金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191号原告杨万财,男,1974年2月27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佘金川,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万财与被告佘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在接到本通知后7日内到向本院预交诉讼费290元,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接到本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述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立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羽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