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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磊申请执行史爱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史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汉族。被执行人史爱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史爱平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史爱平账户的存款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