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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民初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平阳县佳腾包装彩印复合厂与黄秋生、毛美玲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佳腾包装彩印复合厂,黄秋生,毛美玲,杨海鸥,黄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初00352号原告:平阳县佳腾包装彩印复合厂,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一中路80号后。负责人:黄兆元,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振岳、吴素文,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秋生。被告:毛美玲。被告:杨海鸥。被告:黄某。法定代理人:杨海鸥,系黄某母亲。上列四被告委托代理人:黄玲玲,系平阳县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佳腾包装彩印复合厂诉被告黄秋生、毛美玲、杨海鸥、黄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平阳县佳腾包装彩印复合厂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秋生、毛美玲、杨海鸥、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黄秋生、毛美玲、杨海鸥、黄某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阳县佳腾包装彩印复合厂撤回对被告黄秋生、毛美玲、杨海鸥、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平阳县佳腾包装彩印复合厂承担。审 判 员 张朝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守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