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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0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吴一X、吴二X、吴三X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01民特5号申请人:吴一X(廖XX之长子),男,1969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炮台镇121团。申请人:吴二X(廖XX之长女),女,1971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沙湾县四道河子镇。申请人:吴三X(廖XX之次子),男,1973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炮台镇121团。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吴一X、吴二X、吴三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宝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一X、吴二X、吴三X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6年3月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二一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廖XX在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炮台支行(账号为:80320001XXXX30828XXXX),该张存款存单的余额14000元整由吴一X、吴二X、吴三X平均分割。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