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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邓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邓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伦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足法民初字第0284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师玉婷代理审判员  王 兵代理审判员  刘 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