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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塔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曹金城与王业松、桐乡市金红松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城,王业松,桐乡市金红松服饰有限公司,黄厚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塔民初字第414号原告曹金城。被告王业松。被告桐乡市金红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永越大道188号3幢3楼。法定代表人王业松,该公司经理。被告黄厚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金城与被告王业松、桐乡市金红松服饰有限公司、黄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金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曹金城负担。审 判 长  王夫军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红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