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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郭某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5刑初6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7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何某某(已判决)伙同杨某某、刘某某(均在逃)预谋开设赌场牟利,随雇佣何某甲、魏某某、赵某某等人为赌场“抽水”、望风等提供服务,何某乙等人在赌场放账。2012年12月29日15时许,何某某等人在西安市临潼区金典酒店负一层会议室开设推对子赌场,召集参赌人员数十人进行赌博,牟利人民币68000元。当晚21时许,被告人郭某在征得何某某等人同意后,利用何某某在金典酒店开设赌场场地及其赌场工作人员,召集参赌人员,继续开设推对子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当晚23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赌场,抓获参赌人员,收缴赌资359328元、无主款5735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赃款416687元,依法予以没收(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