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刁红与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红,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刁红。被告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明森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张衡路与仲景路交汇处西300米本院在受理原告刁红诉被告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愿撤诉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刁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5元,减半收取24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林峰审判员 李铭霞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