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倩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444号之一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冬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雯,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倩霞,女,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欧美嘉灯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欧美嘉灯具经营部于立案后注销,原告申请变更被告为黄倩霞,并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余劲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